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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自来水厂“喊冤”:给市区供水17年,咋突然成了“黑户”?

段友权万万没有想到,自己辛苦经营了17年的自来水公司,会突然间变成一家“黑水厂”。段友权是临沂钦源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从2003年起就给兰山区提供城市自来水供水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多达25万人。今年6月,因为牵扯进与临沂实康水务有限公司的民事纠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令人费解的判决,判定临沂钦源公司无供水资质。这也意味着,临沂钦源公司今后继续供水将失去“合法”身份,随时面临着关门的可能。段友权告诉新时报记者,兰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存在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争议。而这起看似普通的民事纠纷,则将多年来围绕临沂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和历史遗留问题的矛盾暴露出来。

水厂喊冤:

市区供水17年,李逵突然变“李鬼”

临沂钦源公司与临沂实康公司的民事纠纷,归根到底由临沂城市供水经营权所引发的。


         临沂钦源自来水有限公司2003年成立,一直为兰山区临沂商城(原临沂工贸开发区辖区)及其周边提供城市自来水供水服务。今年4月,公司负责人段友权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是遭到另外一家水厂临沂实康公司的起诉。临沂实康公司表示,临沂钦源公司侵害了实康公司所拥有的供水特许经营权,要求判令临沂钦源公司拆除所侵犯的供水设施设备,并赔偿经济损失暂计至1500万元。


       临沂实康水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7日,由原临沂市自来水公司与香港实康集团合资组建,总资产4亿元,是一家综合性的供水企业。2005年11月1日,原临沂市建设局与临沂实康公司签订了《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期限为30年,临沂实康公司取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为兰山区(含南坊片区)、河东区、罗庄区等主要城区。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临沂实康公司享有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的权利。然而,对于这个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段友权却一头雾水。

“我们公司早在2003年就在兰山区供水了,一直为市民服务了17年,咋就突然被当成非法企业了?”段友权认为,临沂钦源公司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前,就已经从事城市供水服务并获得政府部门授权,即使临沂实康公司后来获得了特许经营权,也不能因此否定临沂钦源公司的合法资格,过去17年来一直按照政府部门要求供水,因此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去年6月10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302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显示:临沂钦源公司构成侵权行为,需立即停止对临沂实康公司享有的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侵害,并赔偿对方售水损失150余万元。

法院判决:

同类案件不同判,一审判决诸多疑点

新时报记者了解到,由临沂城市供水经营权所引发的官司,并非只有这一起。2017年,临沂实康公司以相同案由起诉临沂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临沂水务集团成立于2010年,由临沂市政府下发临政字〔2010〕40号文件组建,是市政府授权管理、经营城市涉水事务的国有独资公司,主要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输水、制水、配水、供水、排水等领域的生产经营业务。临沂水务集团除了向市区各家供水企业提供原水外,还一直从事北城新区(原南坊片区)的供水业务。2017年,临沂实康公司起诉临沂水务集团,认为对方抢占了本属于自己的北城新区供水特许经营区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民初8号民事判决,临沂实康公司一审胜诉。临沂水务集团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12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临沂实康公司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临沂水务集团依据临沂市政府相关文件主张其已经获得政府授予的城市供水经营权,不存在主观过错,亦不具备侵害性。判断临沂水务集团经营城市供水业务是否构成对临沂实康公司享有的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侵犯,绕不开对向临沂水务集团作出授权的临沂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评判,不可避免要对临沂市政府是否违背了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承诺作出判断。因此,一审法院将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审理不当,应予纠正,本案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方式来解决。据悉,临沂实康公司起诉被驳回后,之后并未再提起任何行政诉讼。


     “明明是相同的案由、基本雷同的事实,为何两家法院会作出相反的判决?”段友权认为,兰山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行为。兰山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按照2011年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的《临沂市城市供水二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临沂钦源公司未能证明其已按《暂行办法》向主管部门申请并获批准,已侵犯了实康公司的特许经营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搞错了三个基本事实,一是钦源公司属于一次供水单位,不属于二次供水,不应受《暂行办法》约束;二是《暂行办法》只是内部管理文件,不属于行政法规,不应当成法律条文引用;三是我从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该办法从未正式实施过,不仅我没有获得过审批,其他水厂也都没有获批过。”段友权表示。


      此外,关于侵犯特许经营权所引发的争议,究竟该划归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范畴,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与最高人民法院不同的判决。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临沂钦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有相关行政部门授予其在临沂城区内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行政许可,因此关于本案系行政案件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如果我们没有获得政府许可,又怎么可能光明正大给城区居民供水17年?”段友权表示,2019年公司仅上缴财政排污费以及上缴各项税费等就多达397万元。关于供水经营权是否存在冲突,应由授权机关即临沂市政府部门作出相应解释,临沂实康公司可以向政府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该把矛头对准他们。

当时,记者试图向兰山区人民法院了解更多情况,宣传科室一名工作人员以“案件仍在审理为由”婉拒了记者采访。

记者调查:

供水资质成谜团,特许经营权引争议

在临沂进行城市供水,究竟需要获得什么行政许可?按照2006年山东省建设厅公布的《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全省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包含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等)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许可分为一、二级,一级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核、颁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核、颁发由设区城市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据记者调查,临沂市区有大大小小的自来水公司约十家,除了临沂实康公司外,其他公司均未取得过经营许可证。临沂实康公司在2017年取得了该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等级为城市供水一级,发证机关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过,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存在疑似级别不够的问题,城市供水一级的公共事业经营许可证发放机关应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针对以上问题,段友权向临沂市住建局了解情况,得到回复是“确实只有临沂实康公司有经营许可证,其他供水企业没许可证,至于当年为何没办理不清楚;不过,该许可证今年也已经正式废除了,供水企业仅需有相关备案手续即可。”


       此外,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作为行政管理新方式,广泛存在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领域。不过,特许经营制度因为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在特许经营范围内只有唯一的经营企业,多年以来也饱受垄断、缺乏竞争等质疑,导致近些年在全国各地纠纷不断。以临沂城市供水为例,尽管临沂实康公司在2005年取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但城区内依旧存在多家供水企业,有些存在十几年之久,有些则是近几年新成立。如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这些公司在市区供水同样侵犯了临沂实康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当年临沂实康公司是作为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的,虽然获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但供水能力根本不匹配整个城区,所以这些年以来,临沂城区才有十家公司一起供水的局面,这也是政府默许的行为。”段友权表示。对于这一问题,临沂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一位负责人说,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情况比较复杂。

2021年5月13日 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