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转由自来水公司代收,物业公司不再收取
新都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转由自来水公司代收,物业公司不再收取。
从2022年1月1日起,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转由新都区两家自来水公司代收,分别是成都市香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如玉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原新都大丰自来水厂)。
原物业公司不再收取垃圾处理费。如果你已预缴2022年的物业费包含了垃圾处理费,可找物业公司退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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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致新都区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的市民朋友: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1年7月1日起,我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进一步降低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方便广大市民朋友缴费,经新都区人民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新都区税务局已委托成都市香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如玉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原新都大丰自来水厂)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
委托代征范围及对象
新都区行政区域内安装水表且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2
委托代征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3
委托代征单位
成都市香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如玉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原新都大丰自来水厂)。
4
收费(缴纳)标准
按照《成都市新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新都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新都发改【2021】51号)文件的规定标准以及新都区城市精细管理运维中心依规核定的标准。
(一)居民住户(含城镇居住的流动人口)6元/户·月。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元/人·月。
(三)部队、学校、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110元/吨。
(四)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1.按垃圾量征收120元/吨;
2.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
(1)日产垃圾5公斤(含5公斤)以下),每月18元;
(2)日产垃圾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每月36元;
(3)日产垃圾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每月72元;
(4)日产垃圾30公斤(含30公斤)以下,每月108元;
(5)日产垃圾30公斤以上,以袋(30公斤装)为一个计量单位),每月每袋108元;
3.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按量收费有困难的,且经营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经营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可以按经营面积计量征收:
(1)经营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每月18元;
(2)经营面积21-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每月36元;
(3)经营面积51—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每月72元;
(4)自收自运地区、单位45元/吨。
5
减免对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城镇垃圾处理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6
缴费方式
根据新都区城市精细管理运维中心核定的费额按月随水费一并向自来水公司缴纳。您可以通过成都市香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如玉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原新都大丰自来水厂)的收费窗口、微信公众号或公司授权的代收机构缴费。